守护自然,检察官“以案释法”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于2024年7月11日在案发地古蔺县龙山镇望龙村村委会活动室公开开庭审理后,张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3600元。庭审期间,当地100余名村民到庭旁听。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下旬至2月初,张某某在古蔺县龙山镇望龙村6组一山林内,通过使用滑套设置陷阱的方式猎捕珠颈斑鸠2只带回家中饲养。后,2只珠颈斑鸠均已死亡。同年2月12日,张某某在古蔺县大村镇大山村小地名“五凤岩”的山林内,通过使用弹簧套设置陷阱的方式猎杀小麂1只,并随后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
经鉴定,张某某捕获的珠颈斑鸠、小麂均属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动物,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有着重要作用。
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其承担公益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泸州南翼公益诉讼办案中心检察官以该案为切口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公开课。
检察官倡议
做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者”: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争做文明、守法好公民。
做保护野生动物的“监督员”:积极劝说、阻止、举报各类破坏自然资源、狩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积极保护生态环境。
做保护野生动物的“践行者”: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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