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生命荔”团队聚焦自身职能,积极捍卫消费者权益,依法打击医美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生命荔”团队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美容行业的检查活动依法开展执法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美容消费安全,推动医疗美容行业规范运营,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本次监督主要针对辖区内的6家美容场所,重点对无证经营、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监督,对发现的存在夸大宣传等问题督促现场整改,切实保障消费者“美”的安全。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向经营者和从业者宣传医美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从正规途径采购使用合格产品,不得超过营业许可范围开展业务,从源头上消除行业安全隐患。
3月15日,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生命荔”团队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开展“重拳出击医美乱象,为美丽护航”3·15专题宣传活动,进行“零距离”普法。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页100余册,接待群众咨询40余次,向群众解答了美容与医美的区别、如何识别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等问题,保障“美丽”权益,让人民群众可以安全医美、健康医美。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袁某某等3人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形下,通过网络平台开设的店铺,将含“肉毒素”的伪劣注射类医疗美容产品销售至四川省成都、内江、泸州等地,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248万余元。2023年11月,合江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分别判处3人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处三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510万,并判决禁止3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检察官提醒
医美行业市场主体具有以下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或者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而聘请其从事医疗美容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行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制造各种噱头诱骗消费者通过贷款中介机构进行贷款,为其办理“美丽贷”“美容贷”等,从而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在营销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医疗美容服务及其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依托刑事诉讼、公益诉讼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