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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收赃,“一锅端”
www.luzhoupeace.gov.cn 】 【 2025-03-12 17:12:44 】 【 来源:平安合江

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赃物

却为了“贪便宜”大胆收购

殊不知贪了小利

却酿了苦果

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近日,合江公安

先后抓获盗窃手机嫌疑人杨某某

收购赃物违法行为人张某某



经查

2025年2月25日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外闲逛时

发现某商铺收银台上放有一部手机

且四周无人

便心生贪念盗走手机

以700元的价格卖至某手机店

图片

(嫌疑人作案现场)


期间

受害人家属向被盗手机打来电话

该手机店老板张某某“拒不接听”

在明知收购的手机
属于被盗赃物的情况下

仍将其强行格式化后收购


目前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

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法律链接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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