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亦有情,调解暖人心:一起涉未成年残疾人案件妥善解决
近日,经过江宁法庭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以妥善调解。
案情回顾
时间回溯到2022年7月6日11时许,时年11岁的被告卢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沿打古往护国方向行驶,因未避让同向路边正常行走的原告秦某,致使原告秦某当场受伤。经诊断,原告秦某为左胫骨干粉碎性骨折,受伤后的治疗与康复,使其休养了一年有余。
原告秦某系无固定工作的低收入人群,其配偶早期因病去世,秦某靠临时务工养活自己和三个子女,其受伤后治疗费用大部分靠借贷。秦某受伤后病情反复,直到2023年9月才恢复务工,目前其子女就学的学费都无力支付。而后,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卢某及其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113430.72元。
然而,被告卢某不仅未成年,更是智力残疾壹级的残疾人,每月均需专业治疗。卢某父母共生育子女三人,除卢某之外的两个子女均还在求学。经济重负之下,卢某父母长年在外务工,将卢某交由家中老人看管。事发当天,卢某趁家人疏忽,偷开无牌三轮电动车引发了本案事故。
原、被告双方家庭均十分困难,如径行判决,固然可以让原告得到更多的支持,但是被告履行能力不足,执行不能,法院的判决会形成一纸空文,原告的权利也无法兑现。
江宁法庭法官综合考虑后,一方面发挥家事案件“1+N”审判模式优势,积极与原、被告所在村社联动,为原告争取政策补助,并邀请村社干部参与到调解中,共同化解矛盾。
另一方面,法官积极协助原、被告双方收集材料,申请司法救助。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多次调解,最终,该案以被告卢某及其监护人向原告秦某分期赔偿50000元调解结案。
此次调解案件的处理结果既维护了原告方的权益又充分考虑了被告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及经济能力,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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