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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期间行为不端 严格执法收监执行
www.luzhoupeace.gov.cn 】 【 2025-01-10 10:27:14 】 【 来源:法润云溪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2名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基本案情


  纳溪区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纳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及受委托司法所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孙某、唐某“在矫通”1天未签到且不接电话,于是立即组织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家中实地查访并到公安机关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经查,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唐某等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后在双方相约谈判的过程中,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后,纳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及受委托司法所通过调查取证,并经区社区矫正奖惩评审组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


  最终,孙某、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间,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社矫说法


  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应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将视情节受到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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