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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约定赠送的家电,无力履行就可以不送吗?
www.luzhoupeace.gov.cn 】 【 2024-12-27 14:43:39 】 【 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曾经,一句“您装修,我们送家电!”让众多业主心动不已。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视、灶具、油烟机,这些家电一应俱全,仿佛只要签约,就能轻松省下大笔费用。然而,当装修“搞定”后钱款交付,装修公司“沉默”了……


  装修合同约定赠送的家电,无力履行就可以不送吗?


  近日,纳溪区法院就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装修合同纠纷。原告陆某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将赠送全屋家电。然而,装修进度缓慢,远未达到预期,尽管陆某多次催促,硬装工程仍拖延至近八个月后才基本完成。双方协商后,最终约定陆某于2024年7月19日付清尾款,被告则需在2024年8月15日前安排赠送家电进场,若装修公司逾期将按日计收违约金,并共同达成了补充协议。


  虽然达成了新的约定,且原告也按照约定交完尾款,但被告公司经营场所突遭火灾,物品被烧毁大半,导致其违约纠纷缠身、经营举步维艰,在交付部分家电后便无力继续履行承诺。陆某不得不自行购买剩余家电,由此产生了额外的损失,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面对被告的违约行为,陆某愤懑不已。他认为自己已经一再忍让,硬装工程逾期已未追究,但自己如期交付尾款后,被告又无法兑现合同中约定好的赠送全屋家电。虽然被告突遭火灾系客观原因,但给其造成了时间和金钱的双重损失,被告必须赔偿其损失,并按约定从违约次日起赔付违约金。被告则深表歉意,但认为在签订合同时虽约定赠送家电,但是作为赠与人,在非自然因素下导致履行不能,在家电赠出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不应负有交付义务,但其愿意在法院的组织下对原告购买家电费用进行折价赔偿协商。


  法官指出


  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赠送全屋家电,本质上是对装修款的优惠,是装修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并非单方赠与。在装修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已支付装修款的前提下,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被告突遭火灾导致无力履行,但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仍应对原告进行折价补偿。


  在法院的积极引导下,双方最终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法官根据被告尚未安排入场的剩余家电数量及合同约定的具体家电型号,最终协商确定折价补偿金额为25480元,并于一周内付清。陆某也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选择放弃了违约款项的主张。


  在装修交易市场中,消费者应谨慎对待商家的“赠送”策略。要认真、仔细地了解优惠或赠送条件,包括赠送物品的品牌、型号、兑现时间等,并明确约定商家不履行承诺的违约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


  同时,对于装修公司而言,也应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切实履行承诺,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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