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收赃,“一锅端”
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赃物
却为了“贪便宜”大胆收购
殊不知贪了小利
却酿了苦果
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近日,合江公安
先后抓获盗窃手机嫌疑人杨某某
和收购赃物违法行为人张某某
经查
2025年2月25日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外闲逛时
发现某商铺收银台上放有一部手机
且四周无人
便心生贪念盗走手机
以700元的价格卖至某手机店

(嫌疑人作案现场)
期间
受害人家属向被盗手机打来电话
该手机店老板张某某“拒不接听”
在明知收购的手机
属于被盗赃物的情况下
仍将其强行格式化后收购
目前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
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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