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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引纠纷 调解化干戈
www.luzhoupeace.gov.cn 】 【 2024-07-12 10:20:23 】 【 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车辆行驶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道路拥堵、车辆故障等情形,驾乘人员往往会情绪烦躁,如果遇事不冷静,做出过激行为,小事也能变大事。


  近日,纳溪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路怒“出口成脏”至互殴致伤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因为车辆没油抛锚在某路段红绿灯处,等待救援期间,挡住后方车辆通行,造成拥堵。被告周某、刘某驾驶车辆绕行原告宋某车辆时,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周某、刘某将车辆前方靠边停下后,返回与原告宋某发生理论,后发展为抓扯,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原告宋某自行前往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住院8日。出院后,原告宋某将被告周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材料并了解事件经过,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均为血气方刚的年轻人,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互不相让。眼见调解陷入僵持,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具体行为及现场情形,从情、理、法三方面分别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引导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后原告宋某自愿撤诉。至此,一场因“路怒”斗气引发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日常生活中,驾驶人员应保持良好驾驶习惯,要时刻做到冷静克制,不开“斗气车”,不做“路怒族”,俗话说得好“退一步海阔天空”,发生纠纷时能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营造良好的和谐社会,每个人都义不容辞。因路怒挑衅,既动口又动手,必然“两败俱伤”“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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