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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解心结,检察和解护民生——泸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和解五法”工作室工作纪实
www.luzhoupeace.gov.cn 】 【 2024-12-08 22:10:17 】 【 来源:泸县人民检察院

  泸县检察院自2023年被四川省检察院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和解五法”示范工作室以来,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阵地建设规范化、机制建设多元化、和解技巧多样化、聚焦领域民生化,“四化同步”推进民事争议实质性化解,将高质效化解矛盾贯穿民事检察办案,共促成各类民事争议和解59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诉前联调+司法确认,解决民工“烦薪事”


  今年7月的一天,泸县检察院“连心桥”特殊群体保护检察服务中心一下来了4人,引起了值班检察官的注意。原来,这4人是来寻求支持起诉帮助的。检察官经过初步了解得知,2023年,郭某在承建泸州某茶楼装修工程时,雇佣马某、何某、沈某、罗某4人做工,工程完工后未付清工资款。后马某等4人多次催收未果,向泸县检察院寻求支持起诉帮助。受案后,办案人员发现双方当事人中只有沈某、郭某是泸县人,其余三名申请人均不是泸县人,也未住在泸县,沈某、郭某也长期在外务工。该案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既花费时间,又会耽误各当事人的工作,增加维权成本。为及时促进纠纷化解,避免矛盾升级,办案人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诉前和解。开展和解工作前,泸县检察院启动检法联调机制,与泸县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就案情进行沟通,共同协商和解方案,并邀请泸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联合调解。经过检察官、法官、人民调解员三方联动,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郭某从2024年8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拖欠工资,至全部工资付清为止。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泸县法院对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保障。至此,该起涉民工工资纠纷成功化解。


  检调对接+多元化解,给六旬老人一个“特殊的家”


  今年6月,泸县检察院“连心桥”特殊群体保护检察服务中心接访了正处于生活困境的涂阿姨。涂阿姨反映,她曾经与周大爷共同构建了家庭,命运的波折让两人在2015年分道扬镳。离婚后,两个外孙女随其一起生活,但周大爷却一直拒绝他们进入共有房屋居住,无奈之下,涂阿姨带着两个外孙女在住房附近搭建了一个简陋的临时窝棚居住。


  绝望之际,涂阿姨选择来到检察院寻求帮助。“我跟他根本沟通不到,当初法院判的就是共有的房子,凭啥子我不能住,我要起诉他!政府你们帮帮我们。”


  承办检察官感受到涂阿姨的急切与无助。鉴于涂阿姨已经60多岁,文化程度不高,诉讼能力较弱,决定对其支持起诉申请予以受理。


  受案后,泸县检察院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实地查看了涂阿姨现在的居住环境和家庭共有住房,走访县妇联、司法所以及涂阿姨所在村社干部和邻居了解到,涂阿姨、周大爷育有一女,女儿多年前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这个共有住房是三人在2006年共同修建的,2015年涂阿姨与周大爷离婚,离婚后房屋被法院判决确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从法律上来说,涂阿姨享有房屋所有权,周大爷一直拒绝并阻扰涂阿姨进入居住,侵害了涂阿姨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法院已经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想要再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实际意义不大,还可能面临执行难题,难以真正满足涂阿姨的合理诉求。


  为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承办检察官决定引导当事人和解。鉴于该案矛盾纠纷积累已久,双方积怨颇深,在开展和解工作之前,县检察院向县妇联就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并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E通平台将情况推送给了涂阿姨所在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他们共同参与到该案矛盾纠纷化解中来。


  检察机关组织各方联合成立了和解工作专班,制定专门的和解工作方案。和解专班综合运用“和解五法”调解策略,为双方提供独立的空间以冷静思考,减少情绪冲突;同时,讲讲情分、说说理儿,引导双方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让亲情等正面情感成为化解矛盾的催化剂;再深入分析双方权益诉求,通过适当的方案调整,使双方权益达到最大化平衡。


  在和解专班的多轮调解下,双方的心结逐渐解开,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改造,涂阿姨承担改造费,二人实现分层居住。涂阿姨和外孙女住进二楼,周大爷继续居住在一楼。他们分别从各自大门进入各自楼层,拥有独立的生活空间,互不干扰。随后,涂阿姨向泸县检察院提出撤回支持起诉申请。至此,一起长达九年的家庭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府检联动+和解五法,个人权益企业发展“双赢”


  2023年5月,泸县某公司原职工黄某某、叶某某、赵某某等3人到泸县检察院反映公司拖欠其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导致其生活困难,离职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受案后,泸县检察院迅速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了解,3名申请人确系该公司原职工,公司承认拖欠3人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的事实,但也事出有因。原来,公司在新冠疫情期间,生产的产品积压销毁,造成资金链断裂,资金缺口高达上千万,面临倒闭风险。疫情过后,公司正在多方筹措资金恢复生产和支付工人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希望检察机关对公司予以理解和帮助,让公司早日渡过难关。


  考虑到申请人兑现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的迫切需求,同时兼顾企业恢复生产的需要,泸县检察院根据与县人社局等部门会签的《特殊群体综合保护联动协作办法》,邀请县人社局负责劳动争议仲裁的人员参与联合化解。和解过程中,综合运用“和解五法”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工作,办案人员在综合考虑双方需求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由公司先补缴保险,再支付拖欠工资的分步履行建议。经过反复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采纳了办案人员的建议,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公司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保险补缴,9月前结清拖欠工资。既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在办案中切实服务和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执行监督+执行协作,残疾人低保账户“解冻”


  2023年5月,凌某某以泸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冻结其低保金账户,致使其基本生活无法保障为由,向泸县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经了解,凌某某系叁级肢体残疾人,2020年8月,凌某某因与郭某某农村建房纠纷一案,凌某某尚欠郭某某7000余元建房款未支付,被泸县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名下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先后对凌某某、郭某某进行了询问,调取凌某某的低保金账户信息及余额情况,对申请人凌某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走访了解。经调查发现,申请人凌某某因本人劳动能力弱,被政府列为低保对象,凌某某育有一子正在就读初中。因其在泸县农村的房子长期多处漏水,凌某某及其儿子现寄住在重庆市永川区表弟家。经核实,凌某某在泸州某银行的低保金账户已被泸县法院冻结,目前该账户尚有余额6000余元。


  泸县检察院调查后认为,泸县法院对凌某某低保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可能导致凌某某基本生活无法保障,但如果检察机关就案办案,简单的监督法院取消对凌某某低保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不但会造成该“小案”长期无法执行到位,影响法院执行权威,甚至还会引起债权人郭某某的不满,从而加深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本案最好的处理方法是能够在执行环节促成当事人和解。


  为此,泸县检察院依托与泸县法院签订的《关于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将案件情况与泸县法院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和解方案。


  随后,泸县检法机关办案人员按照和解方案,分别采用“背靠背”“情义融化”“利益平衡”等和解方法,对凌某某、郭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先是向凌某某指出,任何公民都要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让其认识到不依法履行法院判决带来的后果。同时,也向郭某某阐明,凌某某家庭生活困难,邻里村民之间应互帮互助。最后,经过检、法两院的耐心工作,郭某某与凌某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郭某某同意凌某某以其低保金账户余额中的5000元用于偿还郭某某的债务,剩余金额郭某某自愿放弃。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凌某某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


  近年来,泸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主动融入地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巧妙运用“和解五法”促进民事检察案件和解,实质性化解争议,以和解促和谐,办案护民生,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又体现检察温度,节约司法资源。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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