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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uzhoupeace.gov.cn 】 【 2025-03-06 15:44:59 】 【 来源:叙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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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杨某系货运司机,为扩宽生意渠道,杨某在“货车帮”APP注册成为会员司机。2023年2月,杨某通过“货车帮”APP接收了由被告宋某作为委托人发布的货物运送信息,要求将一批货物从云南大理运至广东佛山,双方约定本次运费为13500元。


  接单后,杨某依照委托人宋某的委托,历时2天顺利将货物送达,宋某却未支付相应运费。为维护合法权益,杨某将“货车帮”平台的经理管理者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委托人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应的运费及停运损失共计17500元。


  被告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邮寄书面答辩意见表达其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应当由委托人宋某支付运费。开庭前,宋某表示未支付相应的运费是因为原告没有按照平台约定的交货地点卸货,并提供平台查询到的原告车辆行驶的GPS线路图予以佐证。根据GPS线路显示,最后的卸货地点确实和平台发布的接收货运点不是同一个地方。这时承办法官心里产生了疑问:“那如果没有按约定地点交付,那委托人的货物究竟去那里了?一车货物的价值肯定是大于运费本身的,而作为委托人宋某为什么没有向司机主张货物的交付呢?”


  原告杨某到庭后,承办法官仔细询问了接送货物的过程。原来在运输的过程中,被告宋某作为委托人向原告杨某发送了另一个接收货物的联系人并变更了接收货物的地点。货物送达后,因未收到运费,杨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在派出所主持下,几方确认了该联系人系交付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明确了收货人所在的公司名称和地址等事项。但被告宋某作为平台委托人却以下货地点不同为由拒绝向司机杨某支付运费。


  在厘清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后,承办法官追踪了解了货物的送达情况。被告宋某并不是货物所有人,只是接受他人委托后再通过“货车帮”平台发布的货运信息,中途交货地点的变更也系宋某指定,故宋某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杨某实际已完成了货物运输,应当由被告宋某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宋某按双方约定支付13500元运费给原告杨某,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近来年,“货车帮”等运输平台兴起,货运司机以及货运需求者通过平台建立新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和传统的“熟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不同,这类合同多为“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为保证交易安全,合同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欺诈、不隐瞒,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同时也应注意,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可以做好相应证据收集,以便向另一方主张合法权益。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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