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法韵检风”辩才赛如期开展,本期辩题:迟到的正义还是不是正义?
第五检察部郭意:迟到的正义是正义
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核心概念,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其中分配正义即为各人所得的归于各人;矫正正义是惩罚那些做出不公正行为的人,或者是为那些受到不公正行为影响的人提供赔偿。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阐述了一套精细的正义理论,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是人们在完全平等的状况下共同选择的基本道德原则,正义是人们所选择的一系列普遍原则的第一个,在正义原则的基础上,人们再选择其他原则以构建政治法律制度。正义是对是非善恶作出的公正评判和矫正,理想状态下在恶发生的当时,就需要正义评判和矫正,但正义的属性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
第一检察部罗静: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正义如同阳光,若被乌云遮蔽太久,万物终将枯萎,迟到的阳光救不活枯萎的花。我们追求的不仅是“有罪必罚”,更是“罚当其时”。若允许延迟,等于承认“恶可逍遥法外,善可无限期等待”,这违背人类最朴素的道德直觉。法治进步需以“及时正义”为基石。从呼格案到张玉环案,我们推动司法改革的动力,恰恰源于对“迟到的正义”的反思。真正的正义,应如利剑出鞘,斩断罪恶于萌芽,而非事后补救。
第四检察部刘涛:迟到的正义是正义
今天我们探讨的核心是“迟到的正义是否仍为正义”。从法理本质看,正义是对公平、权利的终极捍卫,其价值不因时间推移而消解。正如西方法谚所言:“正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中国也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千年智慧。历史长河中,无数案例告诉我们:当司法程序历经曲折最终实现真相大白,当蒙冤者的清白得以昭雪,迟到的正义虽带着时间的阵痛,却依然是法治文明的基石。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因为它坚守了正义的本质属性,完成了对权利的终极救济,更彰显了法律体系自我纠错的进步性。
第三检察部周大亮: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首先我们来明确什么是正义,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是及时的,他应该在人们有困难的时候雪中送碳;而“迟到”一词是指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之前没有到达指定地点。从上所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迟到的正义恰好与正义背道而驰,他只是对已发生事情的一种弥补,并非真正的正义。所谓“正义”,不仅是结果上的公正,更需程序上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当正义因司法拖延、程序漏洞或人为失职而迟到时,受害者承受的不可逆伤害、社会信任的崩塌以及程序正义的缺失,已彻底消解了其作为“正义”的本质。正如英国法谚所言:“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delayedisjusticedeni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