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由于酒店近期收益不佳,能够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罚款,这极大地减轻了我的经济压力,今早我完成了最后一期罚款的缴纳,真的是太感谢了!”
近日,叙永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消防违规 被罚款4万元
2021年8月,叙永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的一家酒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叙永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该酒店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8月24日送达该酒店,并责令其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然而,到期后酒店仍未履行义务,叙永县消防救援大队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巧解难题 分期付款成转折
●2024年8月,承办法官带领执行团队抵达该酒店。
●他们发现酒店在过去两年经营状况不佳,大堂门可罗雀,顾客稀少。
●客房入住率长期低迷,经营陷入困境,未来充满不确定性。
●李某向法官诉苦:“酒店目前确实面临困难,短期内筹集4万元以履行罚款,实在是力不从心。”
●鉴于李某确实有履行罚款的意愿,但受经济条件所限无法一次性缴纳,法官允许其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罚款,采取灵活执行措施。
守信还款 案件圆满执结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监督下,李某按时完成了前三期的罚款缴纳,在酒店经营收入有所改善后,一次性付清了剩余的罚款,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