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猎豹轿车、一份买卖合同,一场因借款质押引发的纠纷。案件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法律争议?让我们结合骆先生与刘先生两人的纠纷来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原告骆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2020年以13万元购入一辆猎豹牌轿车,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2年12月将该车辆质押给被告刘先生,以借款18200元。然而,骆先生在多次主动提出还款并请求归还车辆时,均遭到刘先生的拒绝。同时,骆先生认为,刘先生在质押期间擅自使用车辆,并长途行驶,导致多起违章记录,严重影响车辆的实际价值。骆先生因此向法院请求:
骆先生诉讼请求
确认案涉质押合同无效;
判令刘先生返还车辆;
判令刘先生赔偿损失50000元。
反诉
在答辩期内,被告刘先生提起反诉,认为借款本金实际为20000元,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三个月利息1800元,骆先生未按约定返还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此外,刘先生否认对车辆造成实际损害,认为骆先生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先生还出具了一份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主张双方曾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借款设定担保,合同中的20000元定金即为借款本金。
刘先生反诉请求
判令骆先生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
判令骆先生支付车辆保管费和停车费用7200元。
化解矛盾
矛盾分歧
在借款本金及利息、质押合同效力、车辆保管费用和车辆损失认定等多个问题上,双方分歧严重,矛盾进一步升级。面对激烈对峙的局面,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梳理法律关系后,发现双方诉求虽彼此关联,却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引发后续衍生案件。为此,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
释法明理
调解过程中,法官详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耐心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和可能的风险。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听取原、被告的诉求,并疏导对立情绪,从情、理、法三个角度,既保障法律权威,又兼顾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努力促成双方的理解和让步。
促成和解
经过反复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骆先生在确认车辆无损后偿还借款18200元,刘先生则立即返还质押车辆。在法院见证下,双方当场履行完毕,撤回起诉,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动产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民间借贷中较为普遍,但由于操作不规范、法律意识薄弱,往往容易引发争议。在相关交易交往中,合法合规行为不仅能有效保护自身权益,也有助于维护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对此,应注意:
注意事项
1.当事人签订名为买卖实为借款的“阴阳合同”,买卖合同因系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而无效,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