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法院依法调解一起财产损害纠纷
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正东法庭依法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纠纷。
被告唐某是叙永县后山镇某村村民,2024年9月15日下午,唐某因在自家林地里砍伐杉树时,由于操作不当,将砍伐的树木打倒在附近的供电线路上,造成电力线路及设施损坏。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叙永县供电分公司立即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更换台变抢修工作,产生经济损失10000余元。在开庭前,被告对其因过失致损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进行了确认,双方对赔偿事谊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调解结案。通过该案的处理,被告认识到系因自身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供电设备的损害,险些酿成大祸。
电力设备关乎千万家,保障安全人人有责。电力设备的安全,直接影响到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和电力供应,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日常生活中,违章操作、麻痹大意都是潜在的隐形“杀手”只有人人遵章守纪,提高安全意识,才能共同营造安全的供电环境。
法官提醒,《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三十条:“凡违反本条例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和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燕)
编辑: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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