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怀
我国早期的法官形象多带有神秘性和神性。尧舜时期的司法长官皋陶每当坐堂听审碰到疑难案件、难以分清是非曲直时,往往会和獬豸同时出现,共同审案、断案,这种神人合一、珠联璧合的“神判”形象,便成为了中国最早的法官形象。此外,狄仁杰、包拯、海瑞等古代清官也是深入人心的法官形象,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铁面三眼”的包公。黑脸包拯在历代戏剧舞台上广为传颂,戏中的包公既是清正廉明、铁面无私、心智过人、执法如山的清官,也是通天地鬼神的超人。《铡美案》《铡包勉》等戏剧中的包公,“龙头铡铡皇亲国戚、虎头铡铡贪官污吏、狗头铡铡市井刁民”,凝聚了专制社会下百姓对清官的企盼和对社会公正的向往。
以包公为代表的司法文化流传千年,包青天形象已然成为中华民族灵魂的一部分,同时也成了老百姓心灵的寄托。正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言:“公众视法官为活生生的正义,即人格化的法律程序,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在一般民众眼里,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是公平的化身,是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代表者,更是社会正义和公道最权威的主持者、守护者和实现者。法官形象公正,便足以在当事人中树立崇高的司法权威,使他们产生无限的信任感。反之,法官不经意间的某些不当言行,则容易让当事人形成“法官偏心”的思维定式,一旦败诉,难免迁怒于办案法官,从而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人们在评论法院和法官时,多是根据某法官的言行给人产生的印象来评判,进而去体会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真正价值。为什么当事人往往将法官形象公正与否作为衡量程序和结果是否公正的标准呢?这是因为公众对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法律运用的规律、理论和技术往往缺乏了解,对司法结果公正性的判断,有时就只能直观地通过法官形象来感知体会。在与法官的接触中,当事人往往会留意法官的眼神、面部表情甚至说话语气、声调高低,从这些细微的差别中得出法官是否中立公正的评价。这种初步印象一旦得以形成,再想改变就非常困难。
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通过良好的行为举止来体现法律的严肃、判决的公平和社会的正义。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所言:“如果法律制度给人以腐败、有偏见或有其他非道德表现的形象,那么这对社会的法治信心和尊重法治所造成的损害几乎不亚于确有其事。若要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法官不仅必须避免有不当行为,而且必须避免造成有不当行为的形象。”
形象公正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该注意言语礼貌,时刻保持良好仪表和文明举止,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在与当事人的接触和交往中,要以对待亲人一样的感情、方式、态度对待打官司的老百姓;在庭审中,应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的陈述及辩论时间,不得厚此薄彼,更不得随意呵斥当事人;在八小时之外,法官应净化自己的“生活圈”“朋友圈”和“娱乐圈”,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总之,法官应让人感到庄严而不畏惧,亲近而不亵玩,信任而不失尊敬。
包公之所以能够流芳千古,就在于他始终坚守“以清心治本,以直道谋身”。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只有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完美结合,只有从内心深处深刻地明白,“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真正做到仰不愧天、俯不愧地、内不愧心,才能将公正的形象树立于人民心中,才能使案件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